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恢20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张宏亮,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笑一,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郭威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郭威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彩霞,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
被执行人:郭威宏,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住定边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彩霞、郭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2019)榆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威宏、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彩霞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4204265.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威宏、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彩霞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及处置。
3、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彩霞、郭威宏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威宏、李彩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彩霞、郭威宏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