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恢2333号
***、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2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息,从2016年12月3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XX区XX北的XX产一处[XX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另案(2022)陕0825执恢525号案件轮候查封,并已将上述查封房产拍卖。本案共实现债权1184820元[含本金500000元、利息670000元(从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00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25执恢23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