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威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960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6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6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余额或余额极少,无房产,无保险,无股权,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信息和税务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反馈无房产登记。
5、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