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01695008052502453账户内存款861511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01695008052502453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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