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9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3919账户内存款860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