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5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01695008052502453账户内存款8615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