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某某等十三人与被告某某、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00788-3号
原告**某,男,生于1966年11月21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沙河路裕隆巷1排,无固定职业。
原告侯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3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高镇镇旗峰村,农民。
原告***,男,生于1992年12月16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石窑沟乡师家墕村,农民。
原告张某,男,生于1978年12月21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殿市镇黑石磕村,农民。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殿市镇黑石磕村,农民。
原告张某,男,生于1953年7月22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石码洼54号,农民。
原告刘某,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汉族,黑龙江省克东县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润津黎明村,农民。
原告张某,男,生于1994年9月4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石窑沟乡师家墕村,农民。
原告张某,男,生于1960年9月10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韩岔乡闫家洼村,农民。
原告张某,女,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石窑沟乡苏家园村,农民。
原告朱某,女,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农甫村,农民。
原告周某,男,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石窑沟乡苏家园村,农民。
原告周某,女,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横山县石窑沟乡师家墕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上郡路文华小区,无固定职业。
被告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小区13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等十三人与被告***、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侯某某、***、张某、***、张某、刘某、***、***、***、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保全费2410元,共计5740元退还原告**某等十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边占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