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2执500号
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43260元,案件受理费13251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3919账户内存款860000元,2019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又主动履行12526元;上述金额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43260元,案件受理费1325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015元已于2019年4月10日转入国库;2019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履行完毕证明》一份,并书面表示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五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22执5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2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