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047号
原告:西***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原种场北大门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397856623E。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宁(实习),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办绵阳路中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197020892。
法定代表人: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7元,由原告西***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
书 记 员 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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