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执25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2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2071.9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701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54097.93元,但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097.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