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204执254号 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2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2071.9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701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54097.93元,但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097.93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领取53396.93元,剩余701元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0204执25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