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481号
原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光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