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7执81号之九
本院在执行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乡县煤矸石热电厂有限公司、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7民初35号民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乡县煤矸石热电厂有限公司、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西乡县煤矸石热电厂有限公司向龙江建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439.07万元。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西乡县煤矸石热电厂有限公司、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龙江建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査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2018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乡县煤矸石热电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釆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4、根据本院到西乡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证,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有土地及房屋,本院2018年1月29日以(2017)陕07执81号之六执行栽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关镇上杨路东侧654.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机动车检测线设备。随后将上述资产移送评估。2018年6月21日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值5034000.00元。2018年8月21日移送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2018年9月25日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与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机动车检测线设备作价404.61万元抵偿部分债务,并将经营权转让。5、在执行中查明,该宗土地及房屋、机动车检测线设备本院查封之前已抵押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公司申请执行中,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8日以(2018)陕0702执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5、在执行中西乡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款50万元。6、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告知了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釆取强制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表示,目前尚无执行财产线索可提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潘 玮
书记员 廉永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