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城固县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恢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路江郡苑小区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981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城固县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城龙路北方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98413439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固县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情况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①、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9.2%计算,产生利息768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的利息为5578777.748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②、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的利息为911022.22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的利息为1330766.67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4、负担受理费68971元。5、负担本案执行费87302元。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股票证券、车辆、房产、网络资金账户等可供执行财产反馈信息。 三、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6个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中五个账户中冻结金额均为零,线下冻结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本院已通过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城固县××街道××路××段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城固县不动产权第0004876号,登记面积3631.79㎡土地一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已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该案涉土地价值依法进行了评估,但在处置过程中,案外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小西关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采取的对该案涉土地的查封措施,本院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但该案案外人不服该裁定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前,该土地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五、经查,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城固县西环三路北延伸段以东、东方××小区的部分房产及地下车位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上网公示。 除上述调查执行情况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控财产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