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督314号
申请人: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褒城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J780K。
法定代表人:***,财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路江郡苑小区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22570981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发出(2025)陕0703民督3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支付令未能送达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陕0703民督3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