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106号
申请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2610476.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610476.84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码为:1173802390298569××××,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账号信息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2610476.8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7010********;开户行: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706********;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6********)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