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20814.15元及违约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月20日为64834.2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264元,申请执行费1320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当事人双方依据(2024)陕0702民初483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2024)陕0702执1311号、(2024)陕0724执恢157号案件债权作为本案案件担保;二、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清偿完毕本案相关案款,如逾期,申请执行人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4元、执行费13208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协议签订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五、其他无争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现申请执行人结合案件实际,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展期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展期执行至2025年8月30日止,后期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再确定是否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702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