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30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汉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乙、汉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乙、汉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汉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民终1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乙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钢材款905282元;被执行人汉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905282元钢材款中的628616元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某乙、汉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892元,***、王某乙再额外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961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45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730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