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741号
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褒城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J780K。
法定代表人:***,财务部经理。
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路江郡苑小区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98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天汉宏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