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0007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638102822,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东路**东苑大厦(**)**。
负责人:胡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3135416A,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花木大世界**/div>
法定代表人:李涛。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占付
人民陪审员 段培俊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艳秀
书 记 员 孙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