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69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085192061,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3135416A,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55281.51元及后续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或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邮件因被执行人个人原因未能有效送达。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和身份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住所地已不存在,无法线下核查。
3、被执行人无联系电话,无法电话督促履行义务。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用邮寄回单、电子送达报告、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视频照片及谈话笔录、协助执行或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0年12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一方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亚洲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