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

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322民初7585号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简称金海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海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沥青砼摊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义务,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价款已经结算,根据被告核实确认的金额,工程总价款应为732613元,扣除原告自认的已付款6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261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后20日内付清工程款,其逾期支付,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5万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分包沥青砼摊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因甲方承包迎宾大道拓宽B标工程施工的需要,甲方将此工程沥青砼摊铺分包给原告施工,面积约5000平方米,沥青砼分上下两层施工,下层沥青混凝土规格为AC-20,摊铺厚度为6cm,上层沥青混凝土规格为AC-13,摊铺厚度为4cm,采用70号普通石油沥青;价格为10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2.35吨);甲方在工程完工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付清工程款,拖延款项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给乙方。该合同尾部甲方代表处由魏从签名,并加盖被告金海岸公司合同专用章。 原告完成施工后,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中打印记载沥青砼1696.90吨,每吨425.53元,价款为722082元;乳化沥青为768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50元,价款为26880元;合计价款为748962元。被告方工作人员赵某经核对,在该结算单下方书写“使用沥青砼数量1658.48T”,并在该手写内容上加盖被告印章,另签名。原告自认被告已付60万元。2013年9月9日,该工程经初验合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施工合同、结算单、验收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32613元、利息5万元,合计1826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 人民陪审员  陈秀才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