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

***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4319号
申请执行人:***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1FEWB5K,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严军。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刘华,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3135416A,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2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华、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名下的沭阳县中华家园8-111、211室房屋,并依法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车辆予以公开拍卖,案外人王清华(居民身份证号:)以55469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财产,上述案款正在分配过程中。
3、本院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未联系上被执行人。
4、本院工作人员多次至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网拍材料、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2年3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盼盼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姜 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劲
书 记 员 钟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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