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372号
申请人:**,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3135416A,住所地沭阳县花木大世界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X绿化工程款21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X绿化工程款2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