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王皓,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王皓与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皓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4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2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81执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皓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