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38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14194709H,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3135416A,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7)苏1302民初686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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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