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585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7585号之一
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B座126室。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高流镇耀南村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
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后收取724.5元,由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车 勤
人民陪审员  徐树启
人民陪审员  杨晓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