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民初1530号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1-1)。
法定代表人:刘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耀南村205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75436264H。
法定代表人:王进,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
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