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105号
原告: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TJA8T8M,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灵海北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540237,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6号1**1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四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