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汇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23344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10月26日、2024年1月3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帐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帐户内的银行存款534288元。2023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南海新区××路××青山路东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不动产权第0××2号、0011088号、0011087号),本院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不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KQ××**号、鲁K8××**号汽车各一辆。2024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汇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4年1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5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