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21民初69号
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83773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当日向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