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24民初68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临朐县。
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