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24民初68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临朐县。 原告:***,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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