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92财保29号
申请人: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082U,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镇府前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L77HT4T,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海花园南区-19号-107。
负责人:王奋。
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区分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