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筑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1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筑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
法定代表人:刘贺。
原告***与被告山东筑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