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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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执恢7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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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方宏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轩,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秀秀,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乳山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胜利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宋好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乳山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乳山市××花园小区××号楼××层××、26-2(1-2层)、26-3(1-2层)、26-4(1-2层)、26-5(1-2层)5套商铺以保留价4314240元(评估价6163200元下浮30%)进行网上拍卖,一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一拍流拍价431424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顶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乳山市××花园小区××号楼××层××、26-2(1-2层)、26-3(1-2层)、26-4(1-2层)、26-5(1-2层)5套商铺作价431424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过户税费各自依法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佳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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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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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姜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