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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4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梅丽琛。
委托代理人:黄灿,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宏青。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483.50元、逾期利息21118.83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922元、执行费11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2年1月26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4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徐 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