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市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户胡镇龙塘村新庄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桥路中段西侧(党校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052638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21894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夏溪潭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夏溪潭村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55********。与被告***系父子关系。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