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民终130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乡县,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对本案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XX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重新裁定由XX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理由:1.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19套移民安置房施工,并垫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向上诉人支付200000元后,拒绝给付剩余款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上诉人有权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2.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口头形式也是有效的合同方式,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于法不符,对上诉人显失公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与他人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提供了完成19套移民安置房施工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在案件未经审理的情况下,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建房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验收及工程款决算清单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明显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XX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仵瑞梅
审判员  陆 波
审判员  孙俊娜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红
书记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