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1288号
起诉人:***,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富,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25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起诉人与***口头协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2.判令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给付原告劳务费及材料支出共计797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河建司)与西乡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杨河建司对两河口镇柏树垭村安置点保障房进行施工建设,并指派***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后***与起诉人经口头协商,由起诉人对该项目工程中19套房屋(15套旧校舍改建、4套新建)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2015年10月,起诉人将房屋建成竣工并由安置户陆续入住。2015年2月12日,***向起诉人支付200000元,剩余部分经起诉人多次催要,***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其与***签订的书面建房施工合同,无法确认合同效力,亦未提交其与***工程验收及工程款决算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蒲仁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兰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