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109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南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张仲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已与案外第三人刘帆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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