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性,1963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安,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秋,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4748612066L。
法定代表人:张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系申请缓缴,因此不需退费。
审 判 长 熊稷藜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陈耀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军伟
书 记 员 郭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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