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乔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724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761347元及利息(以未清偿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11日按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税改增加部分的税费442396.8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841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在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未履行。经向西乡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位于西乡县国有土地一宗。该宗土地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本院线下调查,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多年,目前仅留守看门人员。另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与本院(2022)陕0724执恢57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在(2022)陕0724执恢57号执行案件中,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该宗国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5426300元。并及时启动了拍卖、变卖程序,经拍卖、变卖,该宗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无人竞价,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工程款7761347元及利息、税改增加部分的税费442396.8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68419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穆晓红
审判员 周治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