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22号
申请人汉中康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账号为266058010XXXXXXXX)账户的存款124万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22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1月20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