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康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705号
原告汉中康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夏巡,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代码:91610700352263023H。
委托代理人路春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宇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6669。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康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康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市石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84元,减半收取7892元,由原告汉中康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明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姝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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