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787534.37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787534.3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2660元由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负担。逾期,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履行。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将案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85144.51元,因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本院涉及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分别为陕西定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0725执221号]、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本案),经两案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确定本案分配执行款金额为1536498.55元(本案执行费21002元已扣除),该执行款1536498.55元已兑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此,两案尚欠案件执行款1726566.68元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以(2021)陕0725执221号执行案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居XX号楼XX号商铺(系1层加2层,总建筑面积267.42㎡,不动产权证号:勉县XX镇XX号,不动产单元号:610725100002GB00013F00050002),并对该商铺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现已进入60日的变卖阶段。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明确表示若该商铺流拍,不接受以物抵债。目前,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消费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