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725执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0359X。
法定代表人:谢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勉县武侯中学。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72。
法定代表人:易咏虹,校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陕072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武侯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勉县武侯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482340.58元。勉县武侯中学负担受理费3240元。逾期,勉县武侯中学未履行。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勉县武侯中学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勉县武侯中学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725执48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3590元,由勉县武侯中学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明
审判员 董 辉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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