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武侯中学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725执4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勉县武侯中学。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易咏虹,校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陕07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武侯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限勉县武侯中学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29250.7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1875170.8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以1325170.8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的利息;以1661167.08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以2479250.7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的利息;以2129250.72月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支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勉县武侯中学负担受理费25960元。逾期,勉县武侯中学未履行。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勉县武侯中学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勉县武侯中学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陕0725执48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勉县武侯中学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费11976元,由勉县武侯中学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明

审判员  胡小强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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