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5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泽建筑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定军村。
法定代表人:谢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兴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村(贾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尚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尚品公司”)。住所地: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洋,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天泽建筑公司与陕西建兴公司、汉中尚品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建兴公司向陕西天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结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限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汉中尚品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15元由陕西建兴公司、汉中尚品公司负担。逾期,陕西建兴公司、汉中尚品公司均未履行。陕西天泽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1月15日向陕西建兴公司、汉中尚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案件,但二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
执行查明:汉中尚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洋与陕西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父女关系,该公司虽是独立法人,实际是陕西建兴公司开办的企业,控制人是陕西建兴公司和张建新。该公司征用的勉国用(2013)第21号土地已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也于2017年7月6日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近年来,陕西建兴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固定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价值13986.778944万元,其中土地全部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勉县支行;负债3806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2435.96万元,社会借款13933万元,拖欠职工工资113万元;通过网上总对总查询,陕西建兴公司只有零星存款;陕西建兴公司债务涉及社会人数较多、且欠款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勉县人民政府已组派维稳帮扶领导小组进驻该公司,并已兑付债权人部分借款。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宜对查封该公司的厂房、设备进行评估拍卖;除此未发现该陕西建兴公司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建新、张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本院与陕西天泽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荣进行了电话约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陕西建兴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庞大,虽有部分设备、厂房等资产,但因其债务涉及人员众多、复杂,加之公司正在勉县人民政府驻厂工作组统一协调下逐步恢复生产,并积极寻找商机,增强还款能力,故对其设备、厂房等资产不宜处置变现。而汉中尚品公司征用的勉国用(2013)第21号土地已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因目前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辉
审 判 员 王彪
代理审判员 雷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