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谢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谙,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郭继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天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勉县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建民
审判员  张奋霆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高
杜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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