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014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永发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田家峪村。
被保全人: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山水泉城2号楼505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永发架管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向敏